1、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或通知提前申请。
2、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5年。延期的有效时间自护照原有效期截止日算起。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原手工填写的护照及92版护照不办理延期,可申请换发护照。
3、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签发机关或持照人户口所在地发照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关办理。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临时回国在我市申请护照延期,可凭原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我市居民申请护照延期,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如原护照是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批的,申请人也可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如原护照是本省其他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发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科应向原发照机关核查发照情况。户口已迁到现住地的可不再发函调查。
5、申请人申请护照延期须填写《护照延期、变更加注申请表》1份,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签发机关和个人资料页及其复印件各1份。
6、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规格为48mm X 33mm)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自动查询电话:9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