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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的权利

2015-04-24 09:28:00瑞典留学生活
   瑞典医疗

  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瑞典就成为世界上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的权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维持各类的正常运营并支付公民医疗费用。这种国家垄断投资、管理和经营的模式一直延续了50年,它体现了政府关于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的宗旨,但是弊端也日渐明显,国家垄断造成服务效率低下,医疗经费不断膨胀,从而难以满足公民对医疗服务的需要。从90年代至今,瑞典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着一系列的改革,这种改革虽然没有改变国家对医疗服务统筹拨款的框架,但是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面引进了一定的市场化经营管理和竞争激励机制。分析瑞典医疗体制无疑能给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瑞典医疗体制的现状人人健康和平等是瑞典医疗体制的目标,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和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这是一项基本原则。瑞典21个省区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服务的财政拨款的筹集和分配、所属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经营责任。

  (一)、医疗服务机构的组成和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机构分为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又称健康服务中心)和省市医院两大类,他们有着不同的分工。

  1、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基础医疗服务机构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医生。除健康服务中心之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儿童诊所为学龄前儿童免费提供接种疫苗、体检、健康咨询和某些疾病治疗。妇产科诊所有助产士和医生,孕妇在这里免费接受整个孕期的定期检查。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向病人提供护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方便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的护理服务。

  2、省市级医院。目前全国有大约65家省市级医院,它们为需要入院治疗的病人提供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服务。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实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结构瑞典的医疗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中央政府、省级管理委员会和市级管理委员会。他们在瑞典医疗福利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中央政府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比如1982年制定的《卫生医疗服务法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个法案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优质和便利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在尊重病人的意愿,并尽可能与病人协商治疗方案。其它方面法律包括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专业机密、病人档案和医疗专业资格等的规定。近年来具体规定有所减少,中央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从注重管理和组织转移到注重医疗服务的效果。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医疗、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并负责医疗服务的国家指导方针的制定。

  瑞典卫生医疗技术评估委员会(SBU)也是政府机构,负责从医疗、社会和道德角度的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以促进医疗服务领域各种资源的最有效利用。SBU的研究成果将提供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医疗部门,为其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按照卫生医疗服务法案的规定,瑞典20个省和哥特兰区负责提供本省区内的卫生医疗服务,并负责与教育、文化、公共交通和地区发展有关的问题。省区政府决定医疗服务的行政拨款分配和总体规划,同时拥有医院、健康中心和其他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私有医疗机构可以与政府签订提供医疗服务合同。

  尽管各省区的医疗机构在资金和管理方面相对独立,但是病人在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各省区之间医院和大学医院还通过签订协议进行专业护理、医学研究和医疗培训等合作,并协商制定主要专业护理项目的收费价格。另外,省区政府还通过省区政府联盟(Federation of County Council)开展国家级的卫生医疗领域的协作。

  市政府负责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护理;负责为因为缺少住房但需要超期住院的病人支付超期住院费;负责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生活安排、就业等帮助。

  (三)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2000年瑞典医疗经费达1780亿克朗,占到当年GNP的8.5%。由省区政府提供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到80%左右。巨大的医疗经费主要来源包括:71%以上为公民缴纳的所得税、19%的中央政府拨款、4%的个人支付费用。90年代以前,省区政府采取按照各医疗机构的年预算计划拨付经费,由于经费日益紧张,90年代初期开始,多数省区政府采取根据上年经营业绩分配经费的方法。

  为顺利实施新的拨款办法,各省区专门成立了医疗服务采购和服务质量评估组织,对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调查和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经费的不断膨胀,政府对某些医院进行企业化改革,比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使医院有了一定的独立于政府的经营权。省区政府还通过把医疗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允许私有医疗机构承包医疗服务项目,引进竞争激励机制。

  医院和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区政府自行确定。基础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挂号费100-150克朗,医院180-300克朗。住院患者收费每天80克朗。省区政府对各医疗机构的理疗医师、职业临床医学家和护士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制定了收费标准,各省区收费标准从50到100克郎不等。

  为限制个人缴费支出,政府规定有最高收费限制,病人每年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免收挂号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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