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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乞讨的政策

2016-12-10 10:44:00治理乞讨   外国乞丐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政府并不干涉。但对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则严厉处罚,比如:禁止以欺诈的方式行乞,禁止在银行、火车站等公共交通系统内以及公众场合行乞。

  一个自称身患尿毒症的男人,提着扩音器,放着流浪歌,拄着拐杖,步履蹒跚地走在本已拥挤的地铁车厢内。

  他对每一双迎来的眼睛,虔诚地点头、说“谢谢”。一元、五元、十元……同情者的钞票很快塞满了他手中的纸袋。

  很少有人注意到,他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出现,腰间挂着插有导管的“输液袋”内的黄色液体永远停留在四分之一处。

  这是北京地铁10号环线车厢内的“行乞者”。其实,类似的现象也曾出现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法国、美国等国家。

立法处罚施舍者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扫除街头乞丐。在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只要市民给乞丐钱,政府就会处罚该市民更多的钱。

  2007年,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实施了一项法令,禁止民众施舍金钱给乞丐、街头艺人,违法者最高将被处60天监禁或2000万印度尼西亚盾(约合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不仅如此,雅加达市每隔一段时间还会举行一次扫除街头乞丐的行动。2009年,印尼官方逮捕了12名施舍乞丐的市民,罚款387元至774元台币(约79元至159元人民币),并逮捕了30名乞丐及行乞集团负责人。

  据印度尼西亚当地一份经济杂志报道,2013年12月,雅加达社会服务部门的官员在南雅加达区找到2名乞丐,在他们身上发现的现金折合人民币近13300元。这还只是两周的所得,平均每人每天“收入”约475元人民币。

  更让当局官员吃惊的是,他们跟踪乞丐“下班”后的去处,竟发现这些乞丐有自己的住处、农场、花园。类似情况的出现,推动了雅加达官方实施罚施者而非乞者的处罚规定。

  今年6月,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省西区市政府引用2007年通过的法令,呼吁民众不要给乞丐钱,否则罚款51000元台币(约合人民币10558元)。

  印度尼西亚的做法并不是个例。2014年7月中旬,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市政局规定,只要在吉隆坡市最热闹的金三角区的乐天购物广场中心方圆2公里内,发现有人施舍给乞丐,将当场罚款约292.4元人民币。同时,上述范围内的乞丐或流浪者庇护所,也必须迁离,否则同样施以罚金。

欧美行乞需持证上岗

  欧美国家对行乞的主体资格一般都有相应规定。根据相关文献记载,在对乞讨主体资格的确认方面,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已推行“行乞证”制度,即持证上岗。

  1531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法令规定,地方官吏只对其辖区内的老弱贫民进行登记,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指定地点行乞。没有“行乞证”的乞讨者则被排除在行乞之外。

  法国从14世纪中期开始即有法令规定,政府可以对四肢健全的流浪者和乞丐进行驱逐、管制或镇压,禁止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乞讨。

  美国某些州,乞讨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行乞。据美联社报道,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警方的新规定,凡是在该州行乞者,每年必须前往政府中心登记注册、摄像拍照,获得政府颁发的乞讨许可证后方可上街乞讨,无证乞讨者将会面临重罚或者30年的牢狱生活。

严打欺诈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政府并不干涉。但对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则进行严厉处罚。比如,许多国家禁止以欺诈的方式行乞,对用欺骗性方式行乞者,各国一般都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欧洲,法国是首先控制恶性或欺骗性乞讨行为的国家。法国对假装生病或残疾以及未经主人允许而在私人住宅乞讨的行乞者,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了6个月到2年的监禁。如果乞丐或流浪汉被发现拥有武器或盗窃工具,将受到2至5年的监禁。如果乞丐拥有价值超过1法郎的物品而不能解释其来源,将要受到6个月到2年的监禁。

  《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

  另外,意、法、韩、美等国法律对以指使、威逼、唆使未成年人或他人行乞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行乞,而利用自己有权支配或者受托看管或监管的不满14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可归罪者,允许上述人员行乞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上述人员行乞的,处以3个月至1年拘役。”

设立“禁讨区”

  基于对市容卫生、交通安全、维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城市形象等方面问题的考虑,许多国家设立了“禁讨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这些地区乞讨。

  美国法律禁止乞丐在银行、取款机附近,私人住宅小区内,火车站、地铁、汽车站等公共交通系统内,以及饭店等地段乞讨,并限制其在商店走廊的停留时间。

  美国有的城市在进行规划时,会专门设立乞讨点,不但允许流浪者乞讨,而且让慈善机构向其捐款、献爱心,使其流动乞讨变成固定乞讨,分散乞讨变成集中乞讨。

  意大利、法国等也将在公共场所乞讨视为犯罪。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进行乞讨者,一般将被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法国刑法典》规定:“在有公共组织预防讨饭之地区行乞者,处3个月至6个月监禁,并在服刑期满后,将其押送至乞丐收容所。”

  英国禁止乞丐在政府机关、高级宾馆、地铁等公共场所乞讨。据《南京日报》报道,英国民众若发现乞丐在地铁行乞可以向警察举报,由警方加以驱逐和处理。如果乞丐被警察抓住3次,则可能被定为反社会分子,不但要受到《打击反社会行为法》的规制,而且会被列为犯罪分子。

救助管制双结合

  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开始关注公民社会福利问题,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包括针对行乞者的社会救济制度。

  在东南亚各国中,新加坡有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因此,新加坡外籍乞丐通常比本国多。

  针对这种情况,新加坡法令规定,乞丐被捕定罪后,可判2年有期徒刑或罚款72000元台币(约合人民币14905元)。

  目前,新加坡约530万余人,2010年有133名乞丐被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人员带离街头,之后每年统计的街头乞丐数均逐年下降,2014年上半年仅38人。

  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针对乞丐的救助制度。比如:法国的无家可归救助队,专门为居无定所的流浪者提供帮助;意大利的“温暖工程”,为乞丐提供免费食宿;美国的乞丐学院,除了教授乞丐如何正规乞讨外,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此外美国还有庞大的民间慈善机构,对流浪、乞讨者进行救助。

  但与此同时,部分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流浪罪”。虽然英国、美国已经取消了该罪名,但是相关规制措施仍然存在,并对违反者有相应的处罚性措施。纽约还制定了《反乞丐法》,专门规范其流浪乞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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